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出现合同违约等情形,影响了上下游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
“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就是维护合同的效力,保障合同的履行。”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指出,《指导意见(二)》总的要求是鼓励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该意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出现合同履行困难,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或变更履行期限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
针对防疫物资的买卖,《指导意见(二)》规定,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定出卖人将所得利润赔偿给买受人。
受疫情影响,零售、餐饮等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客流量减少、营业额下降等现象,因资金回笼难导致租金支付困难。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处理租赁合同纠纷要适用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同时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根据《指导意见(二)》,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而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将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和其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酌情调整租金或者是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